杨炎华: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委会川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2.0675亩,地类:耕地0.2670亩(折合:178平方米),园地5.0895亩(折合3393平方米),林地6.7110亩(折合4474平方米),实地已建成5栋宿舍楼,2个货场、1座住宅及菜园。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
2.责任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报告及取证照片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土地第四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你非法占用的12.0675亩土地,其中耕地0.2670亩(折合: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5340元,园地5.0895亩(折合33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地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67860元,林地6.7110亩(折合447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地罚款,小计罚款8948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62680元。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清城区财政局)。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763-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6楼